李俊熙大律師
大律師
香港調解評審協會(HKMAAL)認可調解員
CEDR認可調解員
內地—香港聯合調解中心國際專業調解員
國際爭議解決與風險管理協會(IDRRMI)
英國特許仲裁師公會仲裁文憑
倫敦政治經濟學院法學碩士(優異)
香港中文大學法學專業證書
香港中文大學法學學士
2521 2616 (公司)
2845 0260
香港金鐘金鐘道 89 號力寶中心 1座 14樓
李俊熙大律師 (Ivan Lee) 在香港中文大學攻讀法律,並獲得法學學士(榮譽)和法學專業證書。本科畢業後,他以獎學金攻讀並獲得倫敦政治經濟學院的法學碩士學位,並以優異成績畢業於犯罪學與刑事司法專業。
李大律師專注處理刑事相關專業。他曾獨自或協助其他大律師處理與賄賂和貪污、內幕交易、洗錢、暴力犯罪、性犯罪、不誠實使用電腦罪、與商品說明有關的犯罪以及交通犯罪等相關的案件,在庭審及上訴層面均擁有豐富的經驗。李大律師還經常受律政司委托,在裁判法院作為法定律師進行案件起訴。此外,李大律師還曾被委托在專業紀律聆訊中擔任辯護律師。
在民事案件中,李大律師主要負責土地事務。他曾在上訴法庭、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出庭。李大律師在調解方面經驗豐富,曾被委任為人身傷害、財產和商業糾紛案件的調解員。
李大律師於2023 年和 2024 年被委任為暫委裁判官。
認許年份:
- 大律師(2016)
執業範疇:
- 賄賂/貪污
- 商業罪行
- 商業糾紛
- 部門/工業傳票
- 民事訴訟
- 刑事訴訟
- 僱傭法
- 土地/財產法
- 監管/證券
- 性罪行
- 交通罪行
學歷及專業資格:
- 香港調解評審協會(HKMAAL)認可調解員
- CEDR認可調解員
- 內地—香港聯合調解中心國際專業調解員
- 國際爭議解決與風險管理協會(IDRRMI)
- 英國特許仲裁師公會仲裁文憑
- 倫敦政治經濟學院法學碩士(優異)
- 香港中文大學法學專業證書
- 香港中文大學法學學士
委任:
- 2023年1月 - 社會工作者註冊局紀律委員會之委員 (由2023年1月16日至2026年1月15日) (有待憲報確認)
- 2022 & 2021 年 9 月 - 香港浸會大學香港執法兼職講師
- 2021年3月至今 - 香港都會大學李嘉誠專業進修學院臨時物業管理人(第一級及二級牌照)(物業管理法例及實務守則)兼職講師
- 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 - 香港管理專業協會法律研究生文憑及法學士課程(土地法及刑法)兼職講師
- 2020年至今 - 香港航海學校名譽法律顧問
白領犯罪
賄賂與腐敗
HKSAR v Gonzalez & Another—為第二被告人擔任辯護律師,該被告人因 「串謀代理人收受利益 」的共同指控而被判無罪釋放。(由陳政龍資深大律師帶領,與許卓倫大律師合作)
SFC v Leung—表證監會起訴 5 項內幕交易罪。(由陳政龍資深大律師帶領)
洗錢
HKSAR v Wong—代理被告。在替代程序結束時,成功地排除了兩個告誡性的陳述。(與謝志浩資深大律師合作)
一般犯罪
非禮
HKSAR v Yeung—代表被告,由於法院認為控方證人無法確定控罪的某些關鍵事項,因此被告在審判後被判無罪釋放。(作為唯一辯護人)
盜竊
HKSAR v Tsang—為被告擔任辯護律師,由於法院接受精神科專家為辯方提供的專家證據,被告在審判後被判無罪釋放。(作為唯一辯護人)
HKSAR v Macaraig—代表被告,由於法院認為控方證人無法確定控罪的某些關鍵事項,因此被告在審判後被判無罪釋放。(作為唯一辯護人)
鬥毆
HKSAR v So & Others—代理第三被告,該被告在審判後根據閉路電視證據被判無罪釋放。(作為唯一辯護人)
普通攻擊
HKSAR v Yung—代理被告,由於控方證人存在重大不一致之處,被告在審判後被判無罪釋放。(與李頌然大律师合作)(現為李頌然资深大律师)
做出破壞風化的行為
HKSAR v C—代表被告,此案關乎有關 行為是否在 「公眾地方 」作出,以 及是否符合 「二人規則」。(由李頌然大律师帶領)
為了自己或他人的不誠實利益而存取電腦
HKSAR v Fung—代表被告,此案涉及控辯雙方的精神科專家證據。(與霍健明大律師合作)
暴動
HKSAR v Mok—代表被告,此案涉及大量閉路電視證據。(與謝志浩資深大律師合作)
民事
Yinggao Resources Ltd and Another v The Hong Kong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td [2022] HKCFI 306—代表原告申請重新修改其經修訂的索賠聲明書,部分申請獲得批准。(與吳敏生大律師合作)
Guangdong Yingao Shipping Ltd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[2022] 1 HKLRD 1224—一宗有關延長提交修訂答辯狀期限的案件。(與吳敏生大律師合作)
A v B & others [2022] HKDC 492-申請 Norwich Pharmacal Discovery 及禁言令獲得批准。(作為唯一辯護人)
Mok Tim Cheong v Mok Tim Ming & Another [2020] HKDC 1043—代表原告,該案涉及共同意圖推定信託/結果信託和逆權管有。(作為唯一辯護人)
Cheung Wai Lam v Cheung Kwok Sun [2019] HKCFI 2825— 代表原告,成功取得缺席判決。(作為獨任律師)
認許年份
大律師(2016)
語言
英語
粵語
普通話
執業範疇
賄賂/貪污
商業罪行
商業糾紛
部門/工業傳票
民事訴訟
刑事訴訟
僱傭法
土地/財產法
監管/證券
性罪行
交通罪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