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俊熙大律师
大律师
香港调解评审协会(HKMAAL)认可调解员
CEDR认可调解员
内地—香港联合调解中心国际专业调解员
国际争议解决与风险管理协会(IDRRMI)
英国特许仲裁师公会仲裁文凭
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法学硕士(优异)
香港中文大学法学专业证书
香港中文大学法学学士
2521 2616 (公司)
2845 0260
香港金钟金钟道 89 号力宝中心 1座 14楼
李俊熙大律师 (Ivan Lee) 在香港中文大学攻读法律,并获得法学学士(荣誉)和法学专业证书。本科毕业后,他以奖学金攻读并获得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的法学硕士学位,并以优异成绩毕业于犯罪学与刑事司法专业。
李大律师专注处理刑事相关专业。他曾独自或协助其他大律师处理与贿赂和贪污、内幕交易、洗钱、暴力犯罪、性犯罪、不诚实使用电脑罪、与商品说明有关的犯罪以及交通犯罪等相关的案件,在庭审及上诉层面均拥有丰富的经验。李大律师还经常受律政司委托,在裁判法院作为法定律师进行案件起诉。此外,李大律师还曾被委托在专业纪律聆讯中担任辩护律师。
在民事案件中,李大律师主要负责土地事务。他曾在上诉法庭、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出庭。李大律师在调解方面经验丰富,曾被委任为人身伤害、财产和商业纠纷案件的调解员。
李大律师于2023 年和 2024 年被委任为暂委裁判官。
认许年份:
- 大律师(2016)
执业范畴:
- 贿赂/贪污
- 商业罪行
- 商业纠纷
- 部门/工业传票
- 民事诉讼
- 刑事诉讼
- 雇佣法
- 土地/财产法
- 监管/证券
- 性罪行
- 交通罪行
学历及专业资格:
- 香港调解评审协会(HKMAAL)认可调解员
- CEDR认可调解员
- 内地—香港联合调解中心国际专业调解员
- 国际争议解决与风险管理协会(IDRRMI)
- 英国特许仲裁师公会仲裁文凭
-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法学硕士(优异)
- 香港中文大学法学专业证书
- 香港中文大学法学学士
委任:
- 2023年1月 - 社会工作者註册局纪律委员会之委员 (由2023年1月16日至2026年1月15日) (有待宪报确认)
- 2022 & 2021 年 9 月 - 香港浸会大学香港执法兼职讲师
- 2021年3月至今 - 香港都会大学李嘉诚专业进修学院临时物业管理人(第一级及二级牌照)(物业管理法例及实务守则)兼职讲师
- 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 - 香港管理专业协会法律研究生文凭及法学士课程(土地法及刑法)兼职讲师
- 2020年至今 - 香港航海学校名誉法律顾问
白领犯罪
贿赂与腐败
HKSAR v Gonzalez & Another—为第二被告人担任辩护律师,该被告人因 「串谋代理人收受利益 」的共同指控而被判无罪释放。 (由陈政龙资深大律师带领,与许卓伦大律师合作)
SFC v Leung—表证监会起诉 5 项内幕交易罪。 (由陈政龙资深大律师带领)
洗钱
HKSAR v Wong—代理被告。在替代程序结束时,成功地排除了两个告诫性的陈述。 (与谢志浩资深大律师合作)
一般犯罪
非礼
HKSAR v Yeung—代表被告,由于法院认为控方证人无法确定控罪的某些关键事项,因此被告在审判后被判无罪释放。 (作为唯一辩护人)
盗窃
HKSAR v Tsang—为被告担任辩护律师,由于法院接受精神科专家为辩方提供的专家证据,被告在审判后被判无罪释放。 (作为唯一辩护人)
HKSAR v Macaraig—代表被告,由于法院认为控方证人无法确定控罪的某些关键事项,因此被告在审判后被判无罪释放。 (作为唯一辩护人)
斗殴
HKSAR v So & Others—代理第三被告,该被告在审判后根据闭路电视证据被判无罪释放。 (作为唯一辩护人)
普通攻击
HKSAR v Yung—代理被告,由于控方证人存在重大不一致之处,被告在审判后被判无罪释放。 (与李颂然大律师合作)(现为李颂然资深大律师)
做出破坏风化的行为
HKSAR v C—代表被告,此案关乎有关 行为是否在 「公众地方 」作出,以 及是否符合 「二人规则」。 (由李颂然大律师带领)
为了自己或他人的不诚实利益而存取电脑
HKSAR v Fung—代表被告,此案涉及控辩双方的精神科专家证据。 (与霍健明大律师合作)
暴动
HKSAR v Mok—代表被告,此案涉及大量闭路电视证据。 (与谢志浩资深大律师合作)
民事
Yinggao Resources Ltd and Another v The Hong Kong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td [2022] HKCFI 306—代表原告申请重新修改其经修订的索赔声明书,部分申请获得批准。 (与吴敏生大律师合作)
Guangdong Yingao Shipping Ltd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[2022] 1 HKLRD 1224—一宗有关延长提交修订答辩状期限的案件。 (与吴敏生大律师合作)
A v B & others [2022] HKDC 492-申请 Norwich Pharmacal Discovery 及禁言令获得批准。 (作为唯一辩护人)
Mok Tim Cheong v Mok Tim Ming & Another [2020] HKDC 1043—代表原告,该案涉及共同意图推定信托/结果信托和逆权管有。 (作为唯一辩护人)
Cheung Wai Lam v Cheung Kwok Sun [2019] HKCFI 2825— 代表原告,成功取得缺席判决。 (作为独任律师)
认许年份
大律师(2016)
语言
英语
粤语
普通话
执业范畴
贿赂/贪污
商业罪行
商业纠纷
部门/工业传票
民事诉讼
刑事诉讼
雇佣法
土地/财产法
监管/证券
性罪行
交通罪行